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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爱税务总局关于自产自用原木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8-12-8 文号:国税函[1998]73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产自用原木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函发[1998]3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营林局、森工企业将自产原木供其附属企业作为原料使用或用于本局、森工企业连续生产工业品的,应照章征收农业特产税;其用于本局、森工企业公共消费、职工福利等,作为最终消费品的,免征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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