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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1)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应承担与纳税人偷税相同的法律责任。

        (4)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7)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8)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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