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
热点新闻
  • 甘肃省国税局机关召开视频会议动员部
  •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布会实况
  • 商家拒开发票 打个电话当场就能解决
  • 注册税务师行业制度建设稳步推进
  • 新华社:财政部部长谢旭人阐释中国未
  • 温总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是中国必然
  • 重庆市地税局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8年9
  • 移民加拿大 学历不再限
  • 财政部、税务总局:农田水利占地不征
  • 国企上缴红利 优先投向何处
  •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形式和获取途径
  • 以微笑换成效,以工作换合作,以诚意
  • 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 百度主题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3-8-15 文号:财预[2003]45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2002年我部制定并颁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该办法执行一年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经征求各地意见,我们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度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年初分配系数进行划解,有关调库等事宜,年终结算时统一处理。

      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不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l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的具体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确定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数和分配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按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相关地区间分配,其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

      第五条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

      保险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各省企业经营收入按以省为单位汇,总的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数计算。

      在所在省未设分支机构且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其经营收入计入所在省,除此之外的企业总部经营收入均不计入所在省。

      第六条企业职工人数是指年度平均职工人数,为企业年初和年末在编职工人数的平均值。其中,在编职工为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

      各省企业职工人数按以省为单位汇总。的分支机构会计报表数计算。企业总部的职工人数计入所在省。

      第七条企业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各省企业资产总额按以省为单位汇总的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数计算。

      在所在省未设分支机构且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其资产总额计入所在省,除此之外的企业总部资产总额均不计入所在省。

      第八条各省企业所得税分配额

    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省分配额: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X地方分享比例X该省分配系数

      某省分配系数=0.35×该省企业经营收入/各省企业经营收入之和+0.35×该省企业职业人数/各省企业职工人数之和+0.30×该省企业资产总额/各省企业资产总额之和

      第九条确定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基数及分配2002年集中缴纳的所得税时,分配系数按2000年各省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计


        第1页     第2页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