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热点新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所谓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是指扣缴义务人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没有依照法定的税种、税目、税率、环节和金额向纳税人扣收的行为,其结果是导致国家税款的直接减少和流失。这一结果是由于扣缴义务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所以除向纳税义务人追缴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的税款外,还要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以弥补国家受到的损失,维护健康的经济秩序,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是我国根据从源征税的原则所采取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人,即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扣缴税款,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对保证国家税款的征收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和维持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义务人进行处罚。由税务机关依法向纳税义务人追缴其金额税款;对扣缴义务人的失职行为进行处罚,处以其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