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热点新闻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法》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出版十周年纪
  • 湖南省长沙市国税局创办纳税人学校全
  • 扎扎实实地做好2008年奥运税收工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制止损害纳税人利益行为:今年反腐工
  • 实施精品战略 税收科研成果丰硕
  • 新华日报:全国税务系统在宁研究部署
  • 个税申报人数加速增长
  •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 业内人士:警惕地方政府变相给外资新
  • 企业所得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广泛开展"迎奥
  • 今年税收宣传月主题:税收·发展·民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日期:1998-11-12 文号:国税函发[1998]67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鲁地税二字[1998]150号)收悉.根据你局反映,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账户,而使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账户,或者不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账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立计算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对这些企业或组织,如何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