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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快纺织、机电、丝绸货物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日期:1996-6-10 文号:进出品明电[1996]1号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查看正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6]26号、[1996]29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认真组织学习,一并贯彻实施。

      1、今年1-6月份我区外贸出口较去年同期丁降幅度大,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很重视外贸进出口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进出口工作。为此,各级国税局的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高度重视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及时取得单证。及时申报办理退税。各地要按照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要求,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2、1995年以来,凡发函三个月内未收到回函的,各地要按此通知要求认真进行清理,并于6月20日前将情况电报区局。在此重申,今后凡发函三个月内未收到复函的都应及时上报区局。

      3、对1995年未发生过骗税和涉嫌骗税的出口企业、从非骗税多发地购进货物出口的(骗税多发地的范围按总局通报执行),出口退税机关可在发函调查其货源、纳税情况的同时暂办理退税。但对出口豆粕、甜菜粕货物,须由出口企业提供补税担保,在发函调查的同时先暂退70%,回函无问题的再补退剩余的30%。

      4、出口企业从骗税多发地的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出口的,在发函调查的同时,须由出口企业提供补税担保先暂退70%,回函无问题的再补退剩的30%。本条规定只限于下列企业执行:

      (1)自治区外经贸厅所属一般贸易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2)兵团经贸委所属:新疆农垦粮油、食品、土畜医保进出口公司、新疆农垦纺织五矿化工机械进出口公司、新疆农垦国际贸易公司;

      (3)中央驻新疆外贸企业: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新疆公司、中国光大对外贸易新疆公司、中国北方工业乌鲁木齐公司、中国包装进出口新疆公司、西域实业公司;

      (4)新疆中钢进出口公司、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新纺集团公司。

      5、出口企业从骗税多发地的流通企业购进货物出口的,发函未回函的,一律暂不予办理退税,待回函无误并检查出口企业的付款及帐务处理情况后再行办理退税。

      6、对按本通知第三、第四条规定办理退税的,若回函有问题,除追回已退税款外,还须按有关骗税的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在贯彻实施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6]26号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6]29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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