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热点新闻
  • 深圳地税局推出税收知识网络游戏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今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5102亿
  • 西安地税部门将曝光一些涉税违法案件
  • 国税系统将进一步深化财务管理改革
  • 税务总局:来自非上市企业的股息红利
  • 中国和巴基斯坦两国政府间避免双重征
  •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3
  • 完善机制 培养人才 提高国际税收工
  • 山东省滕州市地税局积极探索土地增值
  • 无锡市局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创建节
  • 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
  • [图]山西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许
  • 大批金融保险机构挺进广西“掘金”

  • 百度主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实施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行为。所谓伪造,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依照真实账簿、真实凭证的式样,制作假账、假凭证,以假充真鱼目混珠的行为;所谓的变造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真实账簿、真实凭证上通过挖补、拼接、涂改等方式,制作虚假账簿、虚假凭证,以假充真的行为;所谓隐匿,是指把真账簿、真凭证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不能查实计税依据或难以查实计税依据的行为;所谓擅自销毁是指在法定的账簿、凭证保存期间,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销毁账簿、自行销毁凭证的行为;所谓多列支出,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等弄虚作假行为;所谓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纳税人账外经营,取得应税收入不通过销售账户,直接转为利润或者专项基金,或者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等行为;所谓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时,扣缴义务人在扣缴时,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的违法行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必须具有主观上编造计税依据的故意。如果是由于不了解情况,不熟悉税法规定或者是财务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不计应税数量、销售总额、利润等,则不构成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行为,也不应受到处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进行处罚,依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并不要求其必须具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或不缴、少缴已扣或已收税款这一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实施了这种行为,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罚,处罚实行的是申诫和罚款相结合的方式。首先,是由税务机关限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其次,是由税务机关对此类行为人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种罚款的最高限额达到5万元,足见立法者对此类弄虚作假的纳税行为进行打击的信心与决心。因为,如果这类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得不到制止,我们的经济秩序就会陷入一种严重的混乱之中。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