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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6-7-1 文号:国税函[1996]39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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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海南、云南、四川、山东、福建、河北、辽宁、河南、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重庆、宁波、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国性证券公司。1995年为贯彻证券与银行分业经营管理的要求,从交通银行分离出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核算,为此,海通公司申请由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海通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通公司及其分支机构1995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在上海清算完毕,为避免重复纳税,对海通公司及分支机构1995年的企业所得税统一在上海清算缴纳,各地可不再补缴。

  二、海通公司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应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所得税。鉴于海通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已将其分支机构陆续变更为非独立核算机构,因此,从1996年起,对实行不完全成本核算,不符合独立经济核算条件的分支机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由海通证券公司统一在上海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外省市分支机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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