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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9-6-17 文号:国税函[1999]42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1999]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通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第五条规定,"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此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以上规定明确表明,发票设计职权在税务机关.发票设计完全是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税务机关设计使用的发票都有税务机关特定的要素和管理标志,如发票种类,发票联次,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税率,税额,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以及发票的防伪措施(包括版面防伪设计).这些管理的标志和要素都是由税务机关来确定,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征收管理2000年3月第一期(总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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