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日期:1999-6-30 文号:署税[1999]650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
查看正文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为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管理,确保保证金台账“实转”规定有效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工企业登记
根据保证金台帐“实转”规定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从1999年10月1日起,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必须委托已在所在地方管海关办理了加工企业登记手续的加工企业加工。没有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的加工企业,应向主管海关企管部门办理加工企业登记手续,申请加工企业编码。编码规则由总署另文通知。
二、合同备案审批
海关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时,应严格按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进行管理,如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时,以A、B、C、D为顺序,海关按较后的管理类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注:根据《企业分类计算机管理程序》对企业代码的设定,对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企业,该系统设定的类别代码为“AA”,其加工贸易业务按国办发[1999]35号文的“A”类管理;对该系统设定的类别代码为“A、”、“B”的,其加工贸易业务按国办发[1999]35号文的“B”类管理;对该系统设定的类别代码为“C”、“D”的,其加工贸易业务按国办发[1999]35号文相应的管理类别进行管理。
(一)从1999年10月1日起,没有企业编码的加工企业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和涉及禁止类商品的合同,不再予以办理新合同的备案手续。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进行加工。
(二)备案合同预审。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先到海关进行备案合同预审,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审核确定企业填报的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商品编码、品名规格、计量单位等内容是否符合规范。
(三)备案合同价格核定。主管海关在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合同备案审批手续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实转”进口料件的价格,并以办理审批手续之日的汇率、税率计算应收台帐保证金的金额。
(四)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金额以海关核定为准)合同备案适用A、B类管理企业,进口料件无论是否涉及限制类商品,均不开设台帐,其中对外商提供的价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辅料品种在规定78种范围内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适用C类管理企业,一律开设台帐,并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
(五)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的进口料件按比例征税的,征税部分在备案手册中批注,不再收取台帐保证金。
三、备案合同的变更
1.对因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备案合同进口料件从保证金“空转”转为“实转”的,应对原备案合同按规定收取台帐保证金。经主管海关关(处)长批准,可只对原合同未履行出口部分按规定收取台帐保证金。对管理类别调整为按D类管理的企业,已备案的合同,经主管海关关(处)长批准,允许收取全额台帐保证金后继续执行完毕,但不得变更和延期,备案合同进出口货物在通关环节由计算机予以控制(不包括已收全额台帐保证金的)转人工审单处理。
2.对允许类商品转为限制类商品的,已备案的合同不再征收台帐保证金。对原限制类或允许类商品转为禁止类的,已备案的合同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3.对增加进口料件或合同金额涉及保证金台帐“实转”的,应按台帐“实转”规定对增加部分征收台帐保证金或重新核发《登记手册》。对合同项下其他变更不涉及合同增加进口料件或增加台帐金额的,仍按原台帐手续办理,如果产生台帐“实转”金额的,由授权人员通过“修改台帐保证金”功能将程序提示“应收保证金”金额改为“零”。
4.适用B类管理企业,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的合同发生变更后进
第1页 第2页
|
|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
| 评论 论坛 留言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