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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拒绝配合税务检查、拒不执行税务机关决定应如何处罚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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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拥有查核存款账户权,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可以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是反映资金运动、变化的重要资料。查核存款账户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的重要手段,而且,对存款账户的检查还是税务机关暂停支付存款或通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入库的重要前提,存款账户的检查权、暂停支付权、扣缴税款权,是税务机关三项重要且密切联系的执法权,故违法行为主要有三种表现:(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行使查核账户权时应具备以下条件: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检查存款账户;须凭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这是检查存款账户的法定证件;查核纳税人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的储蓄所提供资料;税务机关进行该项检查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2)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即在税务机关作出该决定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依然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支付存款或拒不扣缴税款,以致于造成税款流失。(3)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未经书面通知或末造成税款流失的,不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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