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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引进技术、设备减免税办法的通知
日期:1986-7-18 文号:国家经委 发文单位:国家经委、海关总署、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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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海关总署、国家经委、财政部(85)署税字第297号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推动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法规》的通知中,第三条法规:“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引进的技术、设备(飞机、车辆、船舶除外),也可以享受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一法规执行一年来,对我国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的技术改造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国务院授权国家经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控制机电产品进口的报告》的通知(经进[1986]302号文件)法规要改进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一律减征收进口税的办法。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发展,以适应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并能贯彻保护国内工业发展的原则,经与各有关部门研究,现对“七五”期间进口的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所需专用设备的税收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税进口设备的范围:本文所附的“进口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专用设备准予减税品种表”所列的各种机器、设备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分地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一律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未列入减税品种表的机器设备一律不予减税。  二、审批手续:凡进口列入第一类(见附表第一类目录产品)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机器、设备,由交通各部(总局)审查批准,出具证明,海关凭以减税:凡进口列入第二类(见附表第二类目录产品)国内已能生产,但产品在数量和性能上尚不能完全满足使用部门要求的机器、设备,需由交通各部(总局)和有关工业主管部共同批准签章出具证明,海关凭以减税;如两部(总局)发生争议时,由国家经委进口审查办公室协调,也可向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申请招标。上述减税进口的专用设备,不再由国家经委技术引进主管局审批。  三、本通知附表所列减税产品,一经纳入国家限制或控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则不再予以减税优惠。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在执行前,这次列为减税产品的如已征税进口,其税款一律不予退还。

  附表一:进口通信、港口、铁路、机场专用设备减税证明表  附表二:进口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专用设备准予减免税品种表  一、邮电部门  (一类)  (一)邮政通信专用设备   1.信函、包裹、邮袋、报刊分拣机   2.字符及条型码的自动识别和打印系统   3.邮件的传送、装卸机械   1)夹带提升分拣机   2)自动识别邮袋输送分拣设备   3)信匣自动识别输送机  (二)电信通信设备   1.数据通信分组交换系统设备   2.256线以上的公众电报自动转报设备   3.2000线及以上的用户电报程控交换设备及配套设备   4.大通路电缆载波增音系统设备(不包括终端设备)   5.国内产品短缺的数据终端设备   1)数据处理终端装置(中、高速率2400bit/s以上)   2)智能型(teletex)2400bps用户电报终端   3)交互型电视数据终端   4)广播型电视数据终端  (二类)  (一)邮政通信专用设备   1.邮件的传送、装卸机械   1)站台邮件牵引车,宽度<1300mm,牵引力为1.2吨   2)没有轿厢的集装箱专用升降机   3)邮件集装容器自动输送分摊系统[主要设备为自   动装卸运输小车(即机器人)及信息储存指挥机]   4)装卸集装箱邮件的倾倒及装箱机  (二)电信通信设备   1.投币式电话机、磁卡式电话机   2.国内产品短缺的电子电传机   3.二类以上的真迹传真设备   4.光纤、光缆、光通信传输设备(含光端机、光中继器)   及有关配套设备   5.PCM数字传输设备及配套设备   6.960路以上数字微波系统及配套设备   7.通信专用测量仪表   8.公用通讯网移动无线电话全套设备,包括台站及其   配套设备   9.二手纵横制交换设备、电子电传机(限老、少、边、穷   地区)  二、铁道部门  (一类)   1.轨道救援用起重机(100吨—150吨)   2.道渣清筛机   3.道渣捣固机   4.配渣整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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