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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罚:
①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②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③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④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它情形的。
(2)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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