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外籍来华工作不足一个月而取得的全月工资、薪金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热点新闻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外籍来华工作不足一个月而取得的全月工资、薪金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1988-6-26 文号:[88]财税油政字第1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分局:

  你局(88)财税油穗政字第017号文收悉。关于对外籍人员来华工作不足一个月而取得的全月工资、薪金如何征税的问题,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五条 及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或承包作业的公司派遣来华工作的人员,由其雇主公司在华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属于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税。这类人员在入、离境的月份在华工作不足一个月,但其雇主公司在华机构仍支付或负担全月工资、薪金的,应就其取得的全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二、根据财政部(88)财税字第005号文的规定,对于从我国境外雇主取得工资、薪金的临时来华外籍人员,在一个历年中在华居住连续或累计超过90日的,仅就其在华实际居住期间应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