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
热点新闻
  • 商家拒开发票 打个电话当场就能解决
  •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紧急为南方灾区募捐
  • 湖南省长沙市国税局创办纳税人学校全
  •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深圳国
  • 环保和税收部门拟推出环境税
  • 关于上海市2008年度全国高级会计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
  • 黑龙江省国税局机关召开学习实践科学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灾区税收申报缴
  • 制止损害纳税人利益行为:今年反腐工
  • 今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5102亿
  • 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会议要求
  •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
  • 移民加拿大 学历不再限

  • 百度主题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
    日期:1988-9-22 文号:国务院令[1988]16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

    查看正文

      第一条 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法规缴纳筵席税。  第三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一20%。  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下同)人民币二百至五百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法规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和征税起点。  第四条 个别需要免征筵席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  第六条 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代征的税款,交地方财政。  第七条 代征人代征税款时,应当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  第八条 对依照法规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代征人,税务机关可按其代缴纳税金额的大小,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法规的幅度内,提取并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  第九条 纳税人阻挠、刁难或者抗拒代征人代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筵席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