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热点新闻
  • 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 出口退
  • 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推进税收事业又
  • 青岛市国税局17项纳税服务新举措
  • 国家税务总局曝光5起涉税违法案件
  •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第
  •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扎实推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在中国税务
  • 中国紧固件出口商要求欧盟放弃反倾销
  • 京华时报:北京公布奥运期间机动车减
  • 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 专家:企业所得税法将提升中国股市整
  • 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始 究竟如何清算是
  • 国家统计局工业数据传递经济运行四大
  • 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公安、国税、地税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日期:1988-12-27 文号:[88]国税地字03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88)外经贸输字第1604/0756号<关于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关于要求免征经贸部所属经贸仓库,冷库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家决定开征土地使用税,目的是为了调节土地的级差收益,促进节约用地,增加财政收入,平衡财政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贸仓库,冷库均属于征税范围,因此不宜一律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才可享受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