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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日期:1989-2-3 文号:[89]国税地字1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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