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深圳国
  •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时机是否已经
  • 个税申报不必急于求成
  • 海南国税全省“一级稽查”体制开始运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法》宣
  •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出台
  • [图]山西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许
  •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3
  • 国家税务总局曝光5起涉税违法案件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8年9
  • 中国税务报:五年记忆:税收立法稳步
  •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 国家对
  • 高新技术企业不在开发区内也可享受低
  •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听取中央纪委、中央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1989-2-27 文号:[89]国税地字1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据了解,一些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其资金由国家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企业中这部分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 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定.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