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关于缓征三线调整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热点新闻
  • 北京警方破获倒卖真发票案
  • 重庆市国税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
  • 总局积极部署全国税务系统开展抗震救
  • 国家统计局工业数据传递经济运行四大
  • 国务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 92件被废
  •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收入规划核算工作新
  • 重庆市地税局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法》宣
  • 扎扎实实地做好2008年奥运税收工
  • 个人证券账户资金免征利息税
  • 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进入操作阶段
  • 扬子晚报:全国税务系统加强企业所得
  • 大连国税首次召开税收宣传工作会议
  • 依法采购科学管理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关于缓征三线调整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日期:1990-6-2 文号:[90]财农税字第4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90]黔财农税字第18号《关于请示缓征三线调整企业耕地占用税的报告》收悉。应研究,答复如下:对九省市的三线企业耕地占用税,我部已在 [88]财农字第29号《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中,做了缓征三年的照顾,不宜再开缓征的口子。望你厅做好工作,把缓征到期的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上来。

    抄送: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财政厅,重庆市财政局。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