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关于行蓄洪区农业税返还问题的复函
热点新闻
财政部关于行蓄洪区农业税返还问题的复函
日期:1993-2-5 文号:[93]财农税字第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鲁政发[1992]175号《关于将黄河分滞洪区、滩区农业税划拨作为区内防洪建设基金的请示》国务院交我部研办(办3494号)。我们研究意见,应按国务院国阅[1992]62号文规定,实行“国家规定的行蓄洪区农业税原则上返还”办法。现对农业税返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行蓄洪区的农业税原则上要返还用于行蓄洪区安全建设的决定,是为了尽量减少行蓄洪区运用时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行蓄洪区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各级财政都应当认真执行。
  二、行蓄洪区的农业税原则上用于安全建设以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该中央财政负担的由中央财政负担,该地方财政负担的由地方财政负担,不能全数要求中央或省级负责并另行核拨专款。当地财政如负担过重,可分步实施。上级财政如有条件,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适应给予补助。   三、此项工作原则上应责成行蓄洪区所在地县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可以检查落实情况,帮助规划指导,但不要以此为由强调集中管理、集中资金。行蓄洪区所在地财政一般比较困难,各部门都要体谅并予关心。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