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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西省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日期:1998-3-25 文号:财税字[1998]6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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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报我省保险系统经营人身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名单的请示》(赣地税发[1997]19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省保险系统开办的以下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一、普通寿险

  1、家庭生活安定保险

  3、家庭人寿保险

  3、家庭人寿还本保险

  4、优生家庭人寿保险

  5、少儿幸福保险

  6、婚姻纪念保险

  7、定额长效还本人身保险

  8、团体定期定额简易人身保险特约条款

  9、短期定额团体简易人身保险

  10、一生平安保险

  11、子女教育婚姻备用金保险

  12、团体福利保险

二、年金保险

  1、养老还本保险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少年儿童养老保险

  4、少儿幸福安康保险

  5、养老金还本保险

三、个人代理营销保险

  1、"88"鸿利终身保险

  2、"99"鸿利终身保险

  3、"66"鸿运保险(A型)

  4、"66"鸿运保险(B型)

  5、鸿寿养老保险

  6、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7、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9、附加住院医疗日额给付保险

  10、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

  11、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12、附加豁免保险费特约

四、健康保险类

  1、女性健康保险

  2、简易人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试行条款

  3、团体性人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试行条款

  4、学生幼儿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5、病员医疗平安保险

  6、农民住院医疗保险

  7、学生团体平安保险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9、学生幼儿团体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0、母婴安康保险

  11、计划生育手术平安保险

  12、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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