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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纳税人违法行为的表现
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违反税法所规定的原则和内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作出税法禁止的行为,从而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
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在法定期限内,纳税主体不按规定提交纳税申报表而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3)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4)纳税主体不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销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7)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所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8)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
(9)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10)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11)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12)纳税人非法印制发票的。
(13)纳税主体故意违反税法,使用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纳税行为的。
(14)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15)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有抗税行为的。
(二)关于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一般违法行为、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偷税行为、抗税行为、逃避追缴欠款的行为、骗税行为、拖欠税款的行为等。
(1)一般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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