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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日期:1981-9-2 文号:财农字[1981]22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我国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以后,对农业税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为了适应农村新的形势和当前财政工作的要求,现对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中的一些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形势很好,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经济繁荣活跃.根据当前农村经济情况和整个财政工作的要求,必须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正确贯彻政策,保证完成任务,为国家财政收支平衡作出贡献.

      要坚持国家税收法制,执行财经纪律.人民公社生产队,国营农场,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团体等一切纳税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农业税,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缴税或拖延缴税.农业税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上缴国库.农业税需要退库时,必须按照规定,经过审查批准.

      农林特产农业税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对农林特产征农业税的问题,我部今年4月30日发了通知,请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对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的农林特产收入,特别是大宗产品的收入,要抓紧做好工作,积极组织征收.

      (二)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农村实行各种生产责任制以后,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农业税的征收任务.农业税征收仍应以生产队为纳税单位.生产队如有调整变动,农业税征收任务要及时相应调整落实.实行包干到户,包产到户或包干到组责任制的,公社或生产大队要帮助生产队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各户,组承包土地,产量的情况,如数将农业税任务落实到户,组.在调整落实任务当中,原核定生产队的税额不得短少,也不得增加群众负担.农业税任务落实以后,要向社员公布,便利群众缴纳和监督.生产队要负责组织和督促各户,组完成缴纳农业税的任务.生产队及落实到户,组的应缴农业税额,要抄知有关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接收单位,以便群众送缴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时,及时结算农业税款.

      (三)要做好农业税的缴纳和结算工作.农业税原则上以生产队为单位缴纳和结算,但具体做法要便利群众,有利征收,从实际出发,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缴纳和结算办法.能够以生产队为单位统一缴纳的,仍应以生产队集中统一缴纳和统一结算;或者采取限时定点的办法,由生产队统一组织各户,组分别缴纳,结算时仍应由生产队负责统一结算.如果某些生产队统一结算确有困难的,可由各地在保证农业税及时入库结算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农业税的缴纳和结算,无论采取哪种办法,都要健全制度,完备手续,做到国家,集体,社员上下及时结算清楚.

      (四)要做好农业税减免工作.起征点以下免税已经宣布一定三年的,要兑现政策,取信于民.考虑到当前农村经济变化的实际情况,尚未宣布的可不再宣布了.当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起征点的规定,给予减免照顾.

      农业税减免仍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核定.农业税由户,组缴纳的,核准因灾减免的税额,应当经过群众民主评议,重点照顾缴税有困难的重灾户,组;社会减免税额,应重点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在乡残废军人及其他遭受意外灾害的困难户.

      要认真贯彻减免政策,纠正该减免不减免,不该减免也减免这两种情况,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随意扩大减免的现象.依法核准减免的税额,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克扣挪用.对于贪污,克扣,挪用农业税款的,要报请党委和政府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严肃处理.要切实研究改进减免工作,建立必要的制度和手续(如编制减免清册,张榜公布;纳税单位得到减免款后要出具收据等),保证核准减免的税额落实到应该得到减免的纳税单位和人.要做好工作,尽力避免征收起来又退税款的做法.征收工作基本结束后,要组织力量进行政策复查.

      (五)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领导.农业税征收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业税征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汇报,特别是在征收入库期间,要请党委和政府加强领导,组织干部力量,搞好宣传教育,动员群众发扬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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