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检发《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日期:1983-1-28 文号:财税字[1983]1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发展很快。市场繁荣,交易兴旺。据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材料,到一九八一年底,全国共有集贸市场四万三千多个,其中设在城市的有三千二百九十八个,设在农村的有三万九千七百一十五个。全国城乡集贸市场成交总额达二百八十七亿元,相当于社会商品零售额的百分之十。据一九八二年七十个城市一至九月份统计,贸易成交额比去年同期增长百分之二十。集贸市场的规模,县城城关逢集一般都有一至二万人,一些地方高达六至八万人之多。经营人员大量的是销售农产品的农民、城乡无证商贩,还有相当数量的长途贩运的行商。经营品种有农副产品、工业品、生产资料等。在经营方式上有零售有批发。总之,集贸市场规模和成交额都在扩大。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促进农村集市贸易的发展,扩大商品流通,活跃农村经济,在税收上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繁荣城乡市场,扩大商品流通,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管理,促进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合法交易,平衡税收负担,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现对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的征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正确执行税收政策
工商税收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又是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调节生产,调节消费,调节收入的一个经济杠杆。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征税的一定要征,不该征税的坚决不征,严格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
凡在城乡集贸市场从事经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收益,均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征收工商税,对其所获利润征收工商所得税,对买卖性畜的要征收牲畜交易税,对宰杀牲畜的要征收屠宰税。
为了鼓励农民出售自产的应税农副产品和零星小额贸易,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一个起征点,不达征税起点的免予征税。
二、集贸市场税收的征收范围
凡在城乡集贸市场从事商品贩运的临商,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无照商贩和从事服务经营的业户,社、队集体和农民销售的应税产品,牲畜交易、屠宰牲畜等,都属于集贸市场征税的范围。
固定工商业户(包括城乡国营、集体企业、农工商联合企业和社队企业,下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在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经营的销售收入和所得,仍按税法规定,回到企业核算单位和办理税务登记的所在税务机关纳税。
三、集贸市场税收的征管
集贸市场税收多面广情况复杂,时间性和政策性都比较强,征收工作艰巨。各地税务机关要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把集货市场管好。
为了作好集贸市场税收的征管工作,各地可以采取以下征管办法:
(一)扩大代征单位,凡有条件的地方,经市、县税务局批准,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贸易货栈、交易所、交通管理站等单位进行代征。并按有关规定区别业务量和税款数额多少,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但最多不能超过代征税款的百分之二。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发给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凡是有固定营业场所能够进行源泉管理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他们进行税务登记,并发给临时的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证》。按国家税法规定或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征税办法定期征收。
(三)建立与健全固定工商业户外销商品和社、队集体及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税收管理证明制度。固定工商业户的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凡在本省、市、自治区境内经销业务的,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证件,由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所(局)核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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