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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废止有关文件
    日期:2007-6-21 文号:商财发[2007]228号 发文单位: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厅、局)、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决定对下列6个文件,自即日起停止执行:

      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积极促进企业外贸出口的通知》(财金[2003]95号);

      二、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2]584号);

      三、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自营企业扩大出口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995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61号);

      五、中国人民银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85号);

      六、原国家经贸委、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出口专项外汇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机[1996]549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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