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热点新闻
  • 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进入操作阶段
  •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3
  • 关于上海市2008年度全国高级会计
  • 以微笑换成效,以工作换合作,以诚意
  • 交“特殊党费”可税前扣除
  • 一批涉税资料业务取消和调整
  • 网上广告代理业务需缴营业税
  • 海南国税全省“一级稽查”体制开始运
  • 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踊跃申报,截
  • 全国个税申报延至4月2日自行申报人
  •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
  • 山东河南四川农民购买彩电冰箱手机将
  • 黑龙江省国税局机关召开学习实践科学
  • 新华日报:全国税务系统在宁研究部署

  • 百度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日期:1983-9-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

    查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一、本协定适用于下列税种: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3.外国企业所得税;

      4.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日本国:

      1.所得税;

      2.法人税;

      3.居民税。

      (以下简称“日本国税收”)

      二、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第一款所列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语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有效行使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和有效行使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海底和底土;

      (二)“日本国”一语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有效行使有关日本国税收法律的所有日本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日本国有管辖权和有效行使有关日本国税收法律的所有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海底和底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日本国;

      (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税收或者日本国税收;

      (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它团体;

      (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八)“国民”一语是指所有具有缔约国任何一方国籍的个人和所有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建立或者组织的法人,以及所在在该缔约国税收上,视同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建立或者组织成法人的非法人团体;

      (九)“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十)“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指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在日本国方面是指大藏大臣或其授权的代表。

      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应当具有适用于本协定的该缔约国有关税法所规定的含义。

     

        第四条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或者主要办事处所在地,或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当通过协议,确定该人为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的居民。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总机构或者主要办事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第五条

       一、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二、“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

      (一)管理场所;

      (二)分支机构;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