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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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