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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规定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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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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