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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加强各项税务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日期:1984-3-3 文号:财税计字[1984]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国务院国发(1983)131号文件下达执行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对税务事业费的管理,多数地区有了加强,不少地区已经垂直管理,对加强税收工作、促进税收任务完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对于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管理总的说也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少数单位经费管理偏松,甚至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这是不能允许的。为了加强经费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预、决算制度,加强各项费用管理,发扬艰苦奋斗的革命传统,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建立和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收支手续,切实进行会计监督,保护国家资金、财产的安全。会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各项经费管理制度办事,敢于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斗争。

      二、要加强税务事业费的管理。对税务事业费的支出,要严格按照(84)财税三字第86号通知检发的“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费管理办法”及各地的补充规定办事,不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要按规定编制经费预算和用款计划,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决算。

      三、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等收入,要切实加强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83)财税字第13号《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3)财税计字第14号《关于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办事,不准扩大提取范围、提高比例,不准乱列开支。要建立健全帐务处理手续。加强审核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

      四、对财政上拨给的基建投资及临时建房补助费,要统筹兼顾,妥善安排,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通知精神,五万元以上的基建投资项目,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纳入基建计划。新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建计划和建筑标准执行。不准擅自改变计划和提高标准。要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反对浪费,堵塞漏洞,发挥资金效益。

      五、各项经费收入和集贸市场税收的分成等收入,不准用以滥发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用以游山玩水;不准用以请客送礼。经费如有节余,只能用于弥补税务经费的不足,改善工作条件和修建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集体福利事业。市、县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比较多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适当集中一部分,调剂使用或解决一些重点问题。

      六、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各项财经制度和纪律,不准以权谋私。要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经费收支情况,认真审查年度经费决算,做到有赏有罚。对坚持制度好的要表扬,对违反制度的要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以纪律处分。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对1983年税务费及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等收入开支情况,应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总局。

      以上几点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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