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使用完税证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业内人士:警惕地方政府变相给外资新
  • 海南国税内网门户在全省国税系统正式
  • 广东省首批税收宣传教育基地挂牌
  • 扬子晚报:全国税务系统加强企业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出版十周年纪
  •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 李林军在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
  • 中国财经报:企业所得税管理恪守24
  • 钱冠林在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
  • 山东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发票犯罪集中
  •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
  • 依法理财 科学管理 深化改革 提高
  •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望上调至二千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使用完税证问题的通知
    日期:1984-7-4 文号:财税油征字[1984]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为了使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履行其职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细则和有关规定,对填开完税证(代缴款书)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完税征订发给扣缴义务人,并由其填开扣缴税款。发给扣缴义务人完税证应办理以下手续:

      1.颁发完税证必须建立“票款结报手册”制度。扣缴义务人领取完税证,不准委托他人捎带,并要凭“票款结报手册”领取,领发双方要当面点清,互相签章。“票款结报手册”可向当地税务局领取。

      2.颁发完税证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两个月的需用量。

      3.扣缴义务人填错或损坏的完税证不得自行处理,应全联保存,如数交回由原核发的税务机关注销。

      4.扣缴义务人在停止扣缴工作时,应在停止扣缴工作之前将票款结报手册和求填开的完税证,以及已填开的完税证存根联一并交回原核发的税务机关。

      5.各分局应将完税征的保管及填开等有关注意事项详细地告知扣缴义务人,以保证完税证的保管及使用不发生差错。

      6.各分局要定期检查扣缴义务人保管和使用完税证的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清处理。

      二、外国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中国石油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可否将几个纳税人应交纳的税款汇总填开一份完税证(代缴款书)问题,在扣缴义务人保证不因税收抵免或其他原因要求补开完税证的情况下,由扣缴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批准,可以将几个纳税人应交的税款汇总填开一份完税证(代缴款书),同时必须附送分人填列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