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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复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函
    日期:1962-10-4 文号:财农字[1962]42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1958年2月12日国务院第71次全体会议通过,1958年6月3日公布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兹复如下:

      一,关于湖田,甩亩征税问题.新围垦的湖田,甩亩,围堤作埂费工多,投资大,成本高,为了奖励围垦湖田扩大耕地面积,在农业税负担上,同意按开垦熟荒的规定给予优待.

      二,关于山区烧垦土地征税问题.山区烧垦土地,在征收农业税上是否比照湖田甩亩处理,请报经省人委决定.

      三,对于禾本油料的征实问题.请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果他们同意征收茶籽,桐籽,仍应征收实物;如果不便于征收茶籽,桐籽,可以征收代金.但是,对于有余粮的,仍应征收粮食.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农业税1999年12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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