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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转发国务院《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1963-6-30 文号:财农[1963]63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现将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国财办字489号复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我部1963年7月16日(63)财农申字第545号对黑龙江省财政厅《对单干农民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中第二点关于社员自留地和开荒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答复,应作相应的改变。

      附件:国务院复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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