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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函
日期:1963-10-30 文号:财农申字[1963]86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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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9月24日(63)财农税字第7号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土地和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到了.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的具体免征范围,本部另有统一的补充规定下达.对于铁路局留用土地征,免农业税问题,同意仍按1953年前政务院财经委员会(53)财经财字第20号通知中的规定办理.为了便于执行,重申上项规定如下:

  一,铁路局以养路为目的的林场及铁路员工(包括家属)纯为自己消费而耕种的小块菜地,均免征农业税.

  二,由铁路局直接经营农业生产的土地,应依法缴纳农业税.

  三,铁路路基两旁留用的土地及铁路局其他暂不需要的土地,由铁路局借给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耕种的,由生产队照章缴纳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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