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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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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义务的成立是基于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而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的依据准确与否,则主要取决于记载和反映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及经营成果的账簿、记账凭证的健全程度。因此,设置并保管好账簿、凭证也是实施有效税务管理的基础之一,需要设置账簿、凭证的对象,原则上与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对应的。属此范围的纳税人,也就是履行设置、保管账簿和凭证的义务主体,不履行该项义务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这里所讲的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除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外,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应当设置账簿。不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等。“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是指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对账簿和上述资料,一般保存期应为10年,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销毁。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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