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国务院宣布《筵席税暂行条例》失效
  • 海南国税全省“一级稽查”体制开始运
  • 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
  •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
  • 甘肃省国税局机关召开视频会议动员部
  •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扎实推
  • 一批涉税资料业务取消和调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
  • 海南国税内网门户在全省国税系统正式
  • 重庆市地税局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
  • 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7月1日实施
  • 国税系统将进一步深化财务管理改革
  • 2007年我国民营经济投资增长36
  •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形式和获取途径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4-8-19 文号:国税发[1994]18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调查研究和全国增值税业务会议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根据(94)财税字第004号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条规定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五、本通知除第二、四条以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