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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
    日期:1994-8-25 文号:国税发[1994]19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商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的归属划分。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各局印制、发放和管理。

      (三)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和发展防伪措施的采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国家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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