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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均应承担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表任
按照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等应承担的法律表任
按照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纳税人偷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按照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纳税人欠缴税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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