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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
日期:1994-5-5 文号:财税字[1994]2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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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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