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195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财政经济组、政部税务总局农业税处
一,有关总则方面的问题
问题:条例中第三条的"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团体和寺庙"是指的什么?
答:"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是指兼营农业的牧业,渔业,盐业和手工业等合作社.
"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是指有农业收入的渔民,盐民,牧民,小商贩以及工人,教员和职员等.
"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是指有农业收入的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和残存的私营企业;"有农业收入的机关"是指有农业收入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机关;"有农业收入的团体"是指有农业收入的各种群众性的社会组织;"有农业收入的寺庙"是指有农业收入的清真寺,喇嘛庙,僧寺,尼姑庵,道观以及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会等.
问题:国营农场,地方国营农场是纳税人,军垦农场和劳改农场是否也是纳税人?
答:军垦农场,劳改农场,都属于国营农场或者地方国营农场的范围,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
问题:农业生产合作社缴了税,有自留地的社员为什么还要缴纳农业税?
答: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缴纳的农业税,只是社的农业收入所应负担的那一部分税额,并不包括社员从自留地上得到的农业收入所应负担的那一部分.因此,社员在社内分得的收入不再缴纳农业税,而在自留地上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则应当缴纳农业税.
问题:(编者略)
问题:条例第五条规定"其他纳税人,按照他们的经营单位缴纳农业税"是什么意思?
答:这就是说,有自留地的合作社社员,个体农民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应当以户为单位缴纳农业税;国营农场,地方国营农场和公私合营农场,应当以农场为单位,缴纳农业税;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应当以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寺庙为单位缴纳农业税.
问题:(编者略)
问题:(编者略)
问题:土地的出租收入是不是农业收入,要不要缴纳农业税?
答:寺庙出租土地的收入,以及在农村中个别户因为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而出租土地所得到的收入,都是农业收入,都应当缴纳农业税.
问题:条例第四条第四项的"其他收入"是指的哪些收入?
答:第四条第四项所称的"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是指过去一向列入农业税征税范围的竹,木,柳条,荆条和柴草的收入,核桃,枣子,花椒,漆,樟脑,松香,白腊,香菇,木耳等林产品的收入,菱,藕,荸荠,茨菇,芦苇,席草,蒲草等水生植物的收入,以及鱼塘养鱼的收入和海洲埕地养殖蛏,蚬,蛎,蛤的收入,等等.
二,有关农业收入的计算方面的问题
问题:计算农业收入为什么要以常年产量为标准?
答:常年产量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而评定的正常年景下的农作物正产品的收获量.它是农业税的计税产量,不同于实际产量.由于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常年产量总是低于实际产量的.按照常年产量征收农业税,是我国农业税收制度中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它已经深入人心,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
常年产量既不是按照先进的生产水平,也不是按照落后的生产水平,而是按照当地一般的生产水平来评定的.这样评定出来的常年产量,在一定的时期内,增产不增税,在正常情况下,减产也不减税,这样,可以使纳税人在耕种之前心中有数.因此,它具有奖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可以鼓励农民积极增产.
常年产量评定后,5年不变,这就可以避免年年评定产量的麻烦,从而有利于简化征税手续.
问题: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为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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