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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
日期:1994-4-8 文号:国税函发[1994]11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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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简称集团公司),是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的核心企业,其资产100%控股的28家紧密层企业(名单附后),在“八五”期间统一由核心企业按税法规定税率合并缴纳所得税。

  2.重汽集团全并纳税后,其紧密层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按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签字盖章后,再由集团公司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项。

  重汽集团紧密层企业名单:天山汽车制造厂   (其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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