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4-4-18 文号:财税字[1994]1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现对国有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务院1993年批准的第一批到香港发行股票的九家股份制企业,考虑到执行新税制后需要有一段过渡期,决定仍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经批准到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一律按照税法规定的33%的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九家股份公司名单

  附件:

  九家股份公司名单

  1.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3.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4.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5.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6.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7.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8.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9.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效性: 有效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