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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税务行政赔偿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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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复议法》也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那么,纳税人应怎样要求税务行政赔偿呢。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对请求赔偿的时效做出明确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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