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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正确确定法定处罚幅度和法定期限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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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行税收法规的罚则和法律责任中存在着大量的法定处罚幅度和法定期限,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就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于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又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诸如以上“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五倍以下”、“一万元以下”等这些存在着较大的幅度规定,我们应如何把握呢?

      一、必须正确理解该税收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和立法意图。

      二、必须充分考虑、正确把握现实的客观形势。

      三、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的裁定该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这里的危害程度应综合分析案件违法金额的大小、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特别应注意的是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同时期,不同地点,不同形势下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是不一样的。

      四、必须参考违法行为的故意过失,违法犯罪行为人是初次还是屡次,认罪伏法的态度是积极还是消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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