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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的审批不改变纳税人的申报责任,纳税人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财产损失,或本《办法》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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