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2007年企业所得
  • 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踊跃申报,截
  • 个税申报不必急于求成
  • 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
  • 移民加拿大 学历不再限
  • 西安地税部门将曝光一些涉税违法案件
  • [图]山西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许
  • 新排放标准实施大连金州区车购税出现
  • 成本增幅大 我国农机企业苦等税收新
  • 大批金融保险机构挺进广西“掘金”
  • 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凭证认证办法明确
  •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
  • 国务院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汶川
  • 湖南曝光偷逃个税黑名单

  • 百度主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5-5-30 文号:财税[2005]9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2004)广发计字1305号],经研究,现将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对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加强管理,全部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