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3-1-7 文号:财税[2003]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返还的,并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简称国家濒管办)接收的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列名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2002年1月1日起凭国家濒管办出具的《外国和港澳特区政府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证明表》(见附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免税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原则上交由中国科学院动物所和植物所妥善安置,确保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公益性用途。  

  特此通知。

  附件:

  外国和港澳特区政府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证明表

  (   )濒办返免字第  号

返还国或港澳特区政府部门:

国家濒管办委托接收单位:

动植物及其产品 数量或重量 单位 HS商品编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印章)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