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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规定从事代理行为两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注销税务师登记,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二年。
(3)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仍进行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吊销其税务师执业证书,禁止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二)关于税务代理人触犯刑律的法律责任
税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关于税务代理人违反税务代理法规的其他责任
税务代理机构违反税务代理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
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人员和税务代理机构进行惩罚处分时,应当制作文书,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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