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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我市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个人,均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同城不单独纳税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所使用的普通发票应由其总机构供给而不能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单位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的,应当分别使用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的发票。
(二)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单位、个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并填制《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副本、办税员证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经审批后,发给《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购用手册》。
凡需购领发票的,纳税人应先按规定刻制“发票专用章”;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个人购领发票的数量必须严格控制,原则上按照一个月的发票使用量供给。
(四)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核准的普通发票的票种、数量、购票方式向用票单位和个人供票。
用票单位换领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制《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同时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购用手册》及已用过的发票存根交由税务机关管理人员查验,管理人员签署意见后才能将新票供应给用票单位或个人。
对在验旧售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发票使用有违章违法行为的,由管理人员按《税务行政处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五)根据《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租店、租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使用出租单位的发票。所需发票,按照规定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出租店、柜的单位、个人收取承租人租赁费时应向承租人开具主管地税机关租赁业专用发票,不得开具自制凭证或其他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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