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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应承担何法律责任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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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行为特征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是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海关、银行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具有主观故意,并出于徇私情、谋私利的动机。

客观方面

    (1)违反法律法规徇私舞弊的行为;

    (2)在办理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

    (3)国家利益遭到了巨大损失。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起刑点为:

    (1)为徇私情、谋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贿、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1)客观方面不同。玩忽职守罪通常表现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且可以存在于各种国家公务活动中,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是积极的作为,且仅发生在税收征管活动中;

    (2)主观方面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状态是过失,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主观状态是故意,并出于徇私情、谋私利的动机。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共犯的关系

    如果海关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等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提供退税凭证中与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本罪中的徇私舞弊行为的,则不再构成本罪,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同犯罪论处,依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定罪量刑。

    但处于某种私利,非法为他人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由于行为人之间并无犯意联络,不是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只成立本罪一罪。

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构成犯罪,又实施本罪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构成两罪,即受贿罪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依数罪并罚理论,分别定罪量刑后,在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适用的刑罚。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处罚

    对犯本罪的,《刑法》第405条规定依照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根据该规定,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有两个量刑档次:

    (1)为徇私情、谋私利,违反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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