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4-4-27 文号:国税油函[1994]1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实施新税制的精神和要求,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缴纳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1中油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2中油公司记载资金的账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账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

  3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89)国税油政字第31号文和(89)国税油政字第50号文中,对中油公司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