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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4-8-1 文号:国税发[1994]17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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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反映,目前实行承包(租)经营的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相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须作出具体规定.经我们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

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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